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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与劳务派遣企业风险(劳务派遣企业税收风险)


今日解疑


问题:巧老师,我企业取得了一份劳务派遣公司开过来的发票,但是并没有给我们派遣人员来,这样有风险吗?


答复:属于接受虚开,当然存在税务风险。


注意一:对于劳务派遣业务,必须派人才可以,只有票、没有人,说明业务虚假。


注意二: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属于被派遣单位的人员,也就是必须在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


注意三:劳务派遣跟人力资源外包在开票税目上是完全不一样的。人力资源外包,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职能”,比如公司由于刚刚成立,没有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因此请了一家公司帮着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代理招聘员工。以上属于人力资源外包。


详解:


(一)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二)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注意四: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的情况下,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并注明支付的项目分别是什么。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注意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参考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罚告〔2021〕9号


吉林省***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号;实际经营地址:延安大路盛世国际A座703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与长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长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为你单位派遣劳务人员,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款4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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