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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83号文件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一、停窝工情形




停窝工是指承包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开始工作,或开始工作后中间发生停工、缓建,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慢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实践中,停窝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开工延迟开工迟延是指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未能按照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暂定开工日期开工。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二)中间停工中间停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非因承包人原因停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于开工时间的认定标准为施工监理签发开工令上载明的时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实际开始施工的时间早于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那么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应当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三)工效降低工效降低是指施工效率降低,有时也被称为生产率降低,经常引起工期延长从而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原因包括恶劣气候影响、工序变更、地基发现淤泥层或流沙层而被迫改变施工方法、甲供材供应不及时、征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等。(四)暂估价工程或独立分包工程工期延长按照现有的建设工程总分包模式,允许发包人在工程发包时将施工内容不明确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暂估价格,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承包人或承发包双方联合招标确定暂估价工程分包人,并新签暂估价部分的分包合同;另外还有部分工程项目在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时便约定部分专业工程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内,而是由发包人单独进行招标签约,行业内称之为独立分包。由于独立分包不在总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之内,暂估价部分虽然在总包范围之内,但其分包人和分包合同均由发包人指定、确定,故该两部分专业工程若发生非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长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总承包合同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五)迟延验收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大量验收工作,比如材料设备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桩基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单位/区段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此处所称迟延验收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2017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的验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由此可知,发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迟延验收将导致项目的停窝工。(六)迟延接收此处所述的“接收”特指“工程接收”(文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迟延接收也可能导致停窝工)。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方能进行竣工退场。因此,若发包人迟延接收工程,也将导致项目的停窝工。


二、停窝工损失种类




因停窝工而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组成也较为复杂,在承包人准备向发包人索赔时,需要分门别类进行计算和主张,孙律师对实践中常见的停窝工损失种类归纳如下:(一)管理费损失此处所述的“管理费”是指“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等,不包括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挂靠合同中约定的“总包服务费”“挂靠费”等。(二)措施费损失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如施工排水、降水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和施工组织措施费(如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组成。工期、工序是影响措施费的重要因素,在停工状态下,很多措施费如脚手架费、临时设施费等仍在产生并随时间的增加而扩大。(三)利润损失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在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未能及时办理完毕许可、批准或备案,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合格工程重新检查,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等导致承包人停窝工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计算利润损失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行业平均利润率计算,二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通过分部分项费用中列明的利润计算。在计算出项目总利润后除以计划工期得到日平均利润,再乘以延误的工期,从而计算出停窝工期间的利润损失。(四)材料积压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施工便利往往都会提前进场大量材料,而当停窝工情形发生时,投入的材料并未通过使用转化为产值,从而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无法回款的情况,导致损失。(五)机械设备人员停窝工损失在停窝工状态下,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人员可能完全没有产生产值,也可能工效降低导致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价值,形成停窝工损失。(六)机械设备人员进出场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都存在部分或全部机械、设备、人员已经进场的事实。当停窝工情形的发生,将会造成施工机械、器具和设备使用成本或租金的损失,以及已投入的劳务人员工资、劳保损失,若在发包人的指令下或承包人为及时止损主动撤出机械设备及人员,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出场费用,当复工时则会产生再次进场的费用。(七)人材机转场损失虽然人材机转场并非与停窝工必然挂钩,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例如在发包人或政府要求下对临时设施的转场。但在停窝工状态下,人材机转场的要求可能产生损失,例如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优先施工政府观摩建筑,导致承包人不得不改变原有施工计划,并将已安排好的人材机进行调度,从而产生停窝工损失。此外,转场还会产生一定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八)人材机涨价损失在施工过程中,还伴随着承包人对人材机的采购。通常而言,人材机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上涨,因此施工作业的时间越靠后,施工成本越高。(九)特殊情况下的违约金如上文所述,迟延验收和迟延接收也属于停窝工的情形,根据《2017示范文本》的约定,若发包人未按约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未按约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十)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的情形实践中,承发包双方有时会在施工合同中作出“停窝工包干”“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的约定,即发包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使承包人“被承诺”放弃追索停窝工损失,这是发包人避免承包人进行停窝工损失索赔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判例中,法院认定放弃停窝工索赔的承诺对承包人有法律约束力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停窝工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报送停窝工损失,并尽量通过监理人签证等方式锁定停窝工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备将来承发包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利益交换等方式对该部分损失进行合理的切分。反之,如果承包人未报送停窝工损失,即便将来发包人有意补偿,损失金额也丧失了计算依据。




三、停窝工损失索赔依据




索赔是承包人弥补自身停窝工损失的重要手段,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赋予了承包人索赔的权利,明确了索赔的程序,为承包人提供了索赔依据。(一)法律依据当前,承包人进行停窝工损失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规定的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情形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1. 《民法典》第798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注:上述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78条、第283条、第284条一致。)2. 《八民纪要》第32条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第33条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二)合同依据实践中,大多数施工合同都明确约定了停窝工损失索赔。以《2017示范文本》为例:第2.1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5.3.3项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7.3.2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7.8.1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8.5.3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第10.7.3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部分施工合同条款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停窝工损失索赔,但是在施工过程当中,往往会通过工程签证、联系单、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等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索赔权,例如通过发包人代表或监理签证确认承包人停窝工的事实以及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


四、停窝工损失的证据




五、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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