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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镇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情形)

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脱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简称《三反意见》),标题中“反逃脱监管体制”通俗的理解就是反逃税,国家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把监测偷逃税资金交易行为纳入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日常工作之中。


国家意识到监测、打击偷逃税犯罪并不是反洗钱监管部门一家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三反意见》中明确提出健全六项工作机制,其中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组织机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三反”监管工作,强化部门间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整体战略、重要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贯彻落实。其次还要建立国家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形成机制、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健全监管合作机制、健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研究资源保障机制等任务,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层级的积极性,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运行有序的多部门互动配合,达成《三反意见》的工作安排与要求。





作为企业的金融机构,非《三反意见》中提到的政府职能部门,但被以“风险为本”工作原则紧紧约束的反洗钱工作具体承担起了第一线各类洗钱犯罪可疑交易账户有效识别、判定的社会风险防范义务,在金融机构各工作条线中属于防范外部风险“万金油”般的超然存在。那么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反洗钱资金监测能不能有效识别分析出账户的涉税洗钱可疑交易,并做到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及时有效上报?答案是肯定的!


社会实践中涉税犯罪类型比较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涉税犯罪,也是很多其他类型涉税犯罪的基础前提,比如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如果没有前面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国内生产加工环节,也就无法形成后面产品出口退税环节,两者是前因后果的关系,所以只要有效识别了第一级增值税发票虚开行为,后面很多涉税犯罪事实认定也就顺理成章。


既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承担了提供犯罪洗钱交易线索、打击违法犯罪的社会义务和工作职能,那就需要让反洗钱资金监测从业人员先大体上了解相关犯罪,知道犯罪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流程,成为半个犯罪专家以后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可疑资金监测分析作用,门外汉永远只能是雾里看花。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特定涉税洗钱交易行为,我们先来学习一下增值税的基本概念、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形式及其成因。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


虚开增值税发票主体与表现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虚开是指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不符”包括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的不符,也包括购买方企业名称、销售方名称、货物名称、单位和数量不符,更加包括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发票。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成因。


1、初始环节自开票引发的虚开


在货物生产加工的最初始端,生产资料大都是大自然出产的农、林、牧、渔、矿等资源,也就是增值税抵扣链的起始环节。矿产资源一般是企业规模经营,开采出来就纳入了增值税发票流转,但农、林、牧、渔等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而且大多数农户是分散经营,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收购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凭证,形成税收漏洞。


2、末端环节不开票引发的虚开


货物和劳务流转到最后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专用发票,造成企业留存大量销项“富余票”,相关企业就会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有需求的生产经营性企业虚开专用发票,成为虚开专用发票链条上的“票源”。例如成品油销售企业、超市等。


3、优惠政策漏洞引发的虚开


凡是有增值税优惠的地方,就有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的发生。例如黄金销售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本环节享受即征即退,却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售对象抵扣税款,形成虚开发票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返还,同样会引发虚开发票。


4、税制不健全引发的虚开


5、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引发的虚开--主要指变票行为


其中初始环节自开票引发的虚开是最普通、最常见、最易识别的虚开涉税行为;优惠政策漏洞引发的虚开往往是最公开、易受地方政府保护,也最容易形成涉税虚开的大案、要案。涉事虚开企业往往会被当地相关部门包括金融机构因为短期利益视而不见甚至是热烈追捧,其危害性更加巨大。


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资金监测,涉税洗钱资金交易账户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暴力虚开空壳公司账户


识别特征点:


1、注册无真实贸易背景、无办公地点空壳公司。


2、公司法人均为挂名法人,实际控制人隐藏幕后。


3、账户完成虚开发票“货款”资金走账流程即弃用,控制人走逃。


4、账户交易呈现当日“货款”资金等值收付,刻意隐藏资金用途行为不明显。


二、无货虚开实体公司账户


识别特征点:


1、账户资金交易类型单一,缺乏实体企业资金收支多样性。


2、账户资金划转快进快出,不留存大量资金,存在刻意分拆资金行为,但资金当日借贷基本累计相等。


3、特定时段,交易对手基本固定,缺乏实体企业交易对手的杂乱性。


客户身份识别和拓展资金交易分析技巧。


1、对存在交易典型异常公司账户进行加强型客户身份识别,确认是否为空壳公司或实体公司。


2、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司一般无自有资金或资金紧张,为降低涉税虚开资金使用成本,资金交易快进快出,资金必然经多级账户回流购票抵扣方关联人或企业账户。


3、使用账户三级拓展法,描绘账户完整资金链,确认回流资金,认定账户资金疑似涉税虚开嫌疑。


从分析技巧上看,无论企业是空壳公司还是有具体办公地点、人员涉及虚开的“实体企业”,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账户资金划转快进快出,不留存大量资金,或存在刻意分拆资金行为,但资金当日借贷基本累计相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简单,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行为的最终受益者必然是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这些实体企业使用这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开增值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自身开出的销项发票,实现少缴税、不交税甚至是出口退税(出口骗税)的目的,从而完成偷逃国家税款的整个涉税犯罪环节。既然是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就需要保证企业运作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公司会计账务的“真实性”,货物购销合同(出入库单)、货款收付凭证、发票金额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才经得起相关部门的核查。问题来了,货物购销合同(出入库单)可以伪造,进销项发票可以虚开获得,但是银行收付款凭证或银行企业账户对账单无法伪造,咋整?!只能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货款”资金的“真实”收付划转来取得。


购买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的实体企业同时还需要保证付出去的资金能够及时、安全收回,防止虚开发票对手方将“货款”资金挪用或者发生黑吃黑意外风险,涉事企业一般都会要求当面进行资金划转或亲自上手进行账户交易操作,账户交易必然会呈现出典型的账户资金划转快进快出,不留存大量余额的交易特征。这种交易特征很容易被金融机构资金监测识别发现,结合上述涉税可疑交易识别特征点,可以比较明确证明账户资金交易存在涉税洗钱嫌疑,但是其他一些违法犯罪洗钱行为也会有类似的交易特征,为了能够与其他洗钱犯罪类型有效区别,把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账户作为涉税洗钱重点可疑账户上报当地监管部门并被公安经侦立案打击,就必须要能够证明账户资金存在闭环交易,这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人员来讲无疑是最难以实现的工作难点与痛点。


金融机构到底能不能凭一己之力进行有效判断证明涉税洗钱犯罪的涉案主体并上报高金融情报价值的反洗钱重点可疑账户报告那?答案是可以,但是需要账户交易存在足够典型性、专用型;资金尽量不跨机构流动(中小金融机构很难做到),尽可能多级拓展账户交易,形成完整的资金回流链条;完善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的收集;当然还需要足够好的运气,缺一不可,实现起来难度很大,但不是绝对无法实现。


要想改变反洗钱工作目前的困境与现状,又回到了文章开始《三反意见》中提到的信息数据共享,各职能部门紧密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求,毕竟涉税犯罪资金回流闭环仅仅是证据链当中的一个方面,还需要税务部门的企业开具发票记录,企业的购销合同、会计账簿记录等多方面的交叉印证才能够形成完整的涉罪证据链,并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所能够独自承担。好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中国反洗钱工作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运用金融情报驱动洗钱犯罪调查尚不充分”,提高了反洗钱监管部门内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数据共享重要性的认识,已经开始大力推进数据共享的融合,虽然工作进度完成的较为缓慢,但是各项工作安排已经在有序逐步开展。我们反洗钱从业人员只需要耐心等待,等待曙光的早日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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