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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收入的金额确定(视同销售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吗)


依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合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以上8种行为可以规为两大类:


A――交易类视同销售:主要包括有,代购代销(1、2);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3);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单位或个体户)、分配(股东或投资者)、赠送(无偿)(5、6、8);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外部)个人消费。(7)


以上行为(无偿赠送除外)体现企业与外部的往来,产生了增值额,并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同时符合这两条件可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偿赠送的情况下,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不存在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结账。


B――事项类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在内部的使用,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和集体福利(7)因该类行为属于自产自用的性质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且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及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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