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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中不征收税收入的内容)

有中小企业的财务网友询问,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这个看似复杂,其实很简单。分两步来解析即可,第一步是厘清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否应并入其余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不征税收入能不能税前扣除;第二步是搞清研发费用加计的基本规定以及允许加计与不允许加计的问题。


首先,题主提出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也好,哪怕是不用于研发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更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允许从应纳税税所得额中减除的。即不作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相应也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显而易见,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肯定不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就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可见,一项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其基础是该项支出首先能允许税前扣除,再看该项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如果该项支出不能允许税前扣除,那就不要谈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了。



其次,如果企业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即不将该项收入从应税所得中减除,而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那么,以该项收入用于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购置资产后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继而,如果该项支出有用于企业的研发,且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那么,该项支出就可以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为此,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也就是作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允许进行加计扣除。


当然,企业还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综上,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可否加计扣除,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在作为征收收入处理后,再用于企业的研发活动的开支,如果该项开支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而该项开支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仍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广大纳税人,尤其是财务核算、税收知识相对薄弱的中小企业,需要清晰的认识到上述问题,从而正确的处理好相关财税事项,正确决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好,还是作征税收入处理好,择优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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