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商业保理可以降低销售成本(对保理商来说只有学会如何控制风险,保理业务才能健康)

商业保理定义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本文重点讲解商业保理的集中业务模式。



商业保理业务模式


一、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


赊销实际上是向买方贷款,买方不付款就会形成坏账。因此,卖方签署赊销合同其实就是也是在签署一份信贷合同。在签署合同前,企业应该向银行一样了解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是否赊销,赊销的期限和额度。如果没有做这些工作,就像银行没有调查直接放款一样,出现坏账的概率很高。


但是,通常卖方缺乏判断信用风险的专业能力。作为专业商业信用管理的保理公司可以为卖方提供相应服务,帮助客户调查买方的资信状况,选择赊销客户,设定赊销额度和赊销条件,事前控制坏账风险,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调整赊销额度和条件,对于经营状况恶化的客户,应及时降低赊销额度或停止赊销。这样,控制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为企业和保理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奠定基础。


赊销信用风险管理业务模式要求保理公司具有企业资信调查和商业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二、应收账款管理业务模式


国内保理机构鲜有管理客户销售分户账的,通常只是登记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并监控回款账户。由于缺乏对客户销售情况的整体了解,应收账款额度控制、应收账款核准、期限确定等工作比较困难。保理机构之所以不管理销售分户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客户认为自己有足够财务人员,能够处理应收账款账务,没有销售分户账管理的需求,同时害怕暴露商业信息。保理机构认为管理销售分户账工作繁琐,无利可图。



销售分户账管理是保理业务的重要要素,是保理机构获得应收账款信息的必要手段,通过管理销售分户账,可以详细了解应收账款信息,统计分析应收账款回款的准确率、逾期率和坏账率等,充分了解应收账款质量,选择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融资,确定保理融资额度和期限。保理机构管理多家客户的销售分户账,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收取管理费也能带来相当可观的收益。客户自己管理销售分户账,聘请会计人员需要支付工资,寄送账单、查询、核对、催收等。保理机构收取的费用相对于客户自己管理销售分户账的费用,会节约不少。


销售分户账管理技术要求不高,是个劳动密集型工作,需要较多的账户管理人员。需要建设销售分户账管理系统,提供工作效率,降低操作风险。


三、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世界银行的Leora Klapper在《反向保理在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The Role of “Reverse Factoring” in Supplier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详细阐述了反向保理的机制。同普通保理不同,反向保理模式中,保理公司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同核心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对其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反向保理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记录。核心企业通常为大型企业,信息透明度高,反向保理可以规避卖方欺诈风险,降低了获得历史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保理公司通过同核心企业合作,可以同核心企业的多家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降低营销成本。


反向保理需要保理公司同核心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重点在于对核心企业的营销能力。营销核心企业,得到核心企业的信任,需要素质较高的业务人员,针对每家核心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方案。


四、双保理业务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保理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GRIF规定了6种反转让的情形。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借鉴国际双保理业务,国内保理也可以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买方银行和保理公司相当于进口保理商,卖方保理公司相当于出口保理商。我国幅员辽阔,买卖双方可能相距几千公里,保理公司难以了解异地采购企业的资信和偿付能力,借助买方当地银行和保理公司承担进口保理商的职责,能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保理业务效率。


国内双保理业务是业务创新,国内没有相应的业务通用规则,需要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协商确定各自权利义务。要得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广泛认可,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和营销工作。


五、应收账款催收业务模式


应收账款催收是保理业务的基本要素。但是,多数保理公司并没有将催收作为业务内容。首先,国内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基本上都是有追索权保理,如果应收账款到期付款人不能偿付,保理商首先向融资企业追偿,而不是向付款人催收。其次,催收应收账款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和催收技巧,国内保理公司偏重于保理融资,缺乏催收人才。


企业确实需要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和讨债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催收服务。律师事务所主要通过司法手段追讨应收账款,一些讨债公司采取的手段五花八门。保理公司在保理业务中已进行了赊销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保理公司通常有专业的法律人员,具备应收账款催收的条件。即使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也应催收应收账款服务,一方面通过催收,降低应收账款坏账率,降低风险,另一方面满足客户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管理服务要求,收取相关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六、坏账担保业务模式


国内保理商不愿意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很少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客户有坏账担保的需求,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既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坏账保险,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为什么不能提供坏账担保嫩?保理公司至少对于债务人资信良好的应收账款可以提供坏账担保服务。进一步说,由于保理业务主要依赖买方偿付,即使不提供坏账担保,如果付款人不能偿付,向卖方追偿收回融资款的可能性较小。有追索权保理可能只是在法律意义的享有向卖方追偿的权利,是一剂聊胜于无的安慰药,对于风险的降低没有实质意义。既然要承担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还不如开展无追索权保理,通过收取费率覆盖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使卖方避免了坏账风险,卖方愿意为此付出对价,只是将信用保险保费支付给保理商而已,还可以就坏账担保和融资需求一并同保理公司合作,避免同保险公司和保理公司分别协商,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保理公司应该选择付款人资信良好的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保理。


愿意承担坏账担保的保理公司可以作为买方保理商同卖方保理合作开展双保理业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强同买方企业的合作。


承担坏账风险对保理公司的坏账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开展无追索保理和买方保理的保理公司应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承担能力,确保把风险控制在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之内。


第四届保理专业委员会常委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蔡东表示,在当前中国经济寻求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保理业务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一是紧抓国内经济发展和政策红利,为保理产业发展提供新动能;二是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为保理产业发展提供新机遇。同时他也指出,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理产业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破解融资难题;二是坚持立足产业客户,服务供应链融资;三是坚持借助科技金融创新,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