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那么,丹东参照的是哪几档?具体怎么调整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日前公布《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大家关心的问题可以找到答案。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大孤山经济区由8.6元调整为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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