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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建筑安装发票(建筑安装发票服务名称)

佛山516家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存在什么刑事责任风险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其中,佛山市共有516家公司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







这些公司涉及到各个行业,诸如:广告类、建筑工程类、管理咨询类、贸易类、医疗器械类、运输类、科技类,等等。


这些公司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票面额累计从几十万元到千万元,其中票面额累计最大的是佛山柯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4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74份,票面额累计为1617.76万元。







虚开普通发票存在什么刑事责任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对于虚开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比较好认定,以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准,但是,“情节特别严重”该如何认定呢?票面额累计多少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呢?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了佛山地区虚开发票罪的裁判案例,探询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1.案例一:罗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08刑初332号


1.3.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从2013年开始经营佛山市高明区扬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扬某加工厂”),经营内容包括加工、销售农副产品。……经查实,钟某某等24人从未向任何人出售过涉案农产品。罗某某以这24人的名义,开具了共计52张农副产品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22081927元


1.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罗某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节,本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1.案例二:萧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606刑初2741号


2.3.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萧某某利用委托其代理建帐的公司将公章、发票专用章、税控盘、数字证书等存放在其经营的诚和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的便利,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未经委托代理公司的同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150份,发票金额累计7630007.78元人民币


2.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萧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萧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萧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缴脏,可酌情对被告人萧某某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被告人萧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鉴于本案犯罪时间跨度大以及虚开发票数量、金额等犯罪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萧某某不宜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所提其余各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萧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606刑初59号


3.3.基本案情:2013年5月,永某公司准备承接一个4000万元的工程,时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的被告人黄某某授意时任该公司财务的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低于市面税点的发票,黄某某遂联系詹某(另案处理)要求对方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黄某某、黄彩颜在收到上述发票后,由于上述工程没有谈成,直至被查获,发票一直放于公司没有入账使用。


3.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1.案例四:谢某乙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604刑初1022号


4.3.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乙于2013年期间为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某某公司”)采购陶瓷产品。应江门某某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要求,被告人谢某乙在江门某某公司没有与广东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沙岗农业银行附近以开票金额0.3%的价格向“苏小姐”(另案处理)购买取得20张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销货单位名称“广东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货单位名称“江门市蓬江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税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670300元,并交付给江门某某公司用于入账。


4.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票面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5670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乙犯罪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谢某乙是初犯、有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从上述佛山地区的四个案例来看,无论虚开发票的票面额累计是五百多万元,还是高至两千多万元,都只是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在两千万元以上,因为有些地区存在将票面额五百万元至两千万元之间的数额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虚开发票案【(2019)沪0106刑初171号】,瞿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38100元而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后瞿某因犯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些情况说明了各个地区的法院对于虚开发票罪的量刑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容易导致量刑的畸轻畸重,因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完善虚开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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