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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谨慎性原则(为规避融资租赁的风险,最根本的一条)


合同编 | 出租人第三人损害免除责任

网友提问


2011年10月28日,高某向甲公司融资租赁一辆货车用于运输经营,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由甲公司自主选定,以租给高某为目的,为其融资购买某品牌工厂生产的货车。高某则向甲公司承租,并享有该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期限为2011年10 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租金总额为20万元。合同载明“高某承租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运输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一切费用和赔偿责任全部由高某承担”。后来,高某驾驶货车承运乙公司的货物时,因违反交规驾驶而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运输货物部分毁损。乙公司诉至高某后发现高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起诉要求该货车的融资租赁出租人甲公司承担责任。那么,甲公司是否要承担货损的赔偿责任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甲公司无需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高某为融资租赁承租人,甲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该货车为租赁物。该货车在承租人高某使用期间,因违反交规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属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因此,出租人甲公司无需承担该第三人乙公司的货损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使用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出租人的责任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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