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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项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即征即退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是对所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近1万亿元。其中,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阶段性取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最后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等退税条件。


二是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7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一是接受虚开形成留抵申请退税,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形成进项留抵,进而根据退税政策申请退税,这种行为与接受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性质是一样的,可以直接从国库把钱装在自己口袋里,而代价仅仅是开票手续费。目前,已经有这类企业被查,涉及骗取留抵退税数百万元。


二是不能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申请留抵。进项税额为真,但该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即征即退、免税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与一般计税项目并存的情况,这类企业会这样操作:将本来直接用于简易计税、即征即退、免税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申报用于正常一般项目的抵扣,直至形成留抵税额,然后借退税政策申请退税。如果属于核算错误导致的,属于多申请留抵退税,如果故意为之,则同样属于骗取留抵退税。


一、二的情形,都属于骗取留抵退税,但针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处罚?似乎在征管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款,虽然该行为与骗取出口退税性质及表现基本一样,但毕竟征管法66条只针对骗取出口退税。


三是人为推迟增值税纳税义务形成留抵申请退税。销售行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但不开票,不申报,但相应的进项税额正常认证、申报,从而形成留抵,并借退税政策退税。如,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近一亿元,全年销售额二亿元,同时存在进项留抵税额数百万元,其预收账款余额大部分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重新计算后,当期产生应纳税税额,根本不会有留抵。但该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不申报形成留抵,并借退税政策申请退税。此种情况,不该退的税,申请退税了,表现出来的是退税问题,本质上是少计销售额问题,这种行为如果是故意为之,应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会追缴相应的税款,处罚、加收滞纳金,严重的,还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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