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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问题一: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如何填写?


答:


对应“应税消费品名称”栏、第 1 栏“定额税率”、第 2 栏“比例税率”和第 3 栏“计量单位”,按照“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对应填写。




问题二: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第 4 栏“销售数量—本期数”如何填写?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含暂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不含出口免税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问题三: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1)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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