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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所得税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如何填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941号


深圳市天隆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1680744E):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景上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28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936936-02936985、02936987-02936995;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2936936-02936995;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9898786-09898838 09898841-0988847 ;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17826447-17826526、09898848-0988865;发票代码4403161130、 发票号码02585156-02585185;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8079042-08079074;发票金额合计:8416850.18元,税额合计:1430864.22元)、取得由豪佳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1670104-21670113、21671391-21671320,发票金额合计:3993158.14元,税额合计:678836.86元)、取得由深圳市博思尓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9163517-69163524,发票金额合计:795813.26元,税额合计:135288.26元)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将上述328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244,989.34元。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2,244,98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149.26 元、教育费附加67349.69 元、地方教育附加44899.79 元。


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逾期未提供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幅度标准从高执行,按8%的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贸易业)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231924546.27元,已交企业所得税44690.76元,经计算,核定你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553963.7元,你公司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款4593800.17元。


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143840895.55元,已交企业所得税38609.8元,经计算,核定你公司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507271.64元,你公司造成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838208.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


1、追缴你公司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2,244,989.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149.26 元、教育费附加67349.69 元、地方教育附加44899.79 元。


2、追缴你公司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593800.17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838208.11元。


3、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9834146.8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900488.15元。 4、对你公司所偷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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