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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避税(保险避税有哪几种情况)

一直以来,“保险能避税避债”就是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最为常见的话术之一,被当做依据的相关条款是: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016年3月,广东高院在解答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曾表示;“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而在现实法律实务中,到底如何呢?


7月13日,江苏高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对于老赖的相关保险问题又给出了权威解释: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五、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投保人未签署退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因此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保险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价值,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的,被执行财产性权益的价值为依合同约定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被执行保险合同有质押借款或贷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质权人可以从被执行财产性权益中扣除借款或贷款的本息优先受偿。



当然,正所谓一张保单4个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那么,如果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为债务人,又将如何呢?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


1、假如被保险人A是债务人,签单保险合同时指定B为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可直接给付给受益人,这笔钱不强制用于偿还债务。


2、如果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B是债务人,假如被保险人A身故,即使保险理赔金已经给付给受益人B,也可以被强制执行、冻结作为偿债资金。


以一家三口为例:


假设母亲是被保险人,指定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母亲欠钱,在母亲身故时,儿子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母亲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


如果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理赔款,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


如果父亲是投保人、债务人,母亲是被保险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如此,您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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