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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内容)


说实话,《保险法》解读到现在,已经越来越难继续更新了,现在是车险的篇章,等再往后就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经营的相关内容了,和普通读者之间的关联性将会越来越低。


全部解读完之后,就是把碰到的有意思的案例做个汇编和整理,推送给大家看了。好吧,话扯远了,咱的《保险法》还没解读完呢~


今天是第56条,还是先上一下法条: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解读:这一条,是《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相关规定。


乍一看这个法条,你是不是就想到一个问题,还真有人重复保险?这不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吗?又不能重复赔偿,多买就是多花钱嘛。


其实,这个条文,是有背后立法者的考虑的。


首先,规定重复投保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情况通知各保险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隐瞒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又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通过重复投保,来换取多次理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在通知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的形式上,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只要能通知到即可,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其次,如果重复投保,按照条文要求,各保险人按照保险比例来赔偿保险金。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收取的保费。


讲到这里,这个法条也就解读完了。可能有的读者会问,真的有人会多交保费吗?


现实中,还真有。


这里有两个案例,大家可以做参考。


案例一:(2016)粤民申2842号。王某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较强险和商业险,后来发生保险事故,王某在交强险的额度内获得了理赔,又要求依据商业险,申请相应理赔,后被二审驳回。


案例二:(2015)闽民申字第2505号。陈某先后在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发生事故,出现车损,法院二审判决两保险公司根据车损情况,同比例赔偿(各赔偿9.1万)。后两保险公司能不服,申请再审。高院认为两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车损,而赔偿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也就不属于重复投保,于是法院驳回了两保险公司的申请。


《保险法》第56条,总的来说是比较好理解的,相关的案例,也都比较通俗易懂,就不展开详细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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