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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平台和账目数值不一致(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后,抵扣统计这里没有)

疑问


我公司上个月从甲公司购货的时候,取得甲公司开来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6万元,由于我公司当时资金紧张,就让与我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乙公司代为付款116万元。


我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万元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16万元


请问,取得的这份116万元的专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属于税务规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


三方签订一个三方委托付款协议,作为附件附在凭证后面。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3、在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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