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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增值税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离岸外包业务包括离岸服务外包和离岸劳务外包。不同的离岸外包业务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离岸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与政府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密不可分,其中,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尤为直接和明显。


本文只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铺开,离岸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也越来越优惠,由继续享受流转税环节的免税待遇到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变化。


盛晖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某大型软件开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接受欧洲一家汽车制造厂商JOHNSON公司委托,签订有关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金额500万美元。根据合同规定,JOHNSON公司分三次付款,2016年5月付款200万美元,2016年12月支付250万美元,2017年12月项目完成测试验收,支付尾款50万美元。


盛晖科技有限公司该笔软件开发业务收入适用何种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盛晖科技公司的软件开发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信息技术服务,税率6%。再一步分析,盛晖公司接受国外委托开发软件项目,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过几次修改。


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免税时间规定到2018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了适用的地区。


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财税〔2015〕118号《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规定: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六)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七条第(六)项中“发行”,以及第(九)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财税〔2016〕2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综上分析,盛晖科技有限公司该笔软件开发业务收入属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的,同时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4.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的,应提供与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及其数据表。


5.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跨国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管理的,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收付)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1)收款凭证上的付款单位须是与成员公司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合同约定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企业。


(2)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单位:厦门国正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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