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and相关法律法规
【001】《消防法》
(1)消防工作8字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4项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主体)
(2)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则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1次/年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案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除履行“上述单位”外)1)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其它单位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但可与其它培训合并)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车道进行统一管理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住建部”承担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1)住建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大型人密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建部”审查,“住建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向“住建部”申请消防验收
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样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建部”备案,“住建部”应当进行抽查
(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即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演练
(6)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or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时)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CCCF)的消防产品,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国家标准or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质监部会同应急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国务院质监部会同应急部规定的办法,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7)消防技术服务机构and执业人员的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待修订)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既包括执业管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也包括非执业管理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将“执业”修改为“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鉴于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需要生产企业授权,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不应属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范围。将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消防宣传教育咨询纳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所有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由原来的20年调整为6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1)取得1级资质2年以上且申请日之前2年内无违法执业记录且具备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方可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经许可后,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2级资质不满3年不能申请1级资质
——对比:消防安全评估机构“2个等级资质” 1级资质(全国范围执业,跨省应设分支机构)可从事区域、社会单位、大型活动、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消防安全评估,可从事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咨询活动。2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可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可从事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咨询活动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发生变化后,应在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予以备案;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为其(自己)施工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但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旨在消防设施检测由第三方进行,体现公正性)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完成服务项目之日起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及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4)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未发挥作用,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重大损失,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处责令整改并罚(1W,3 W)导致伤亡、损失扩大从重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修好∈2W左右》
(8)《消防法》法律责任的规定。《消防法》设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产/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暂扣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警- 拘-罚-没-停-吊6类》
《验收不报备∈5000》建设单位未依法在验收后报“住建部”备案的,由住建部责令改正并罚5000元以下
《设计未过-擅自干、验收未过-擅自用、抽查未过-不停用、人密未过-擅自使∈330(3W,30W)》①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②依法应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③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由住建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或使用并罚(3W,30 W)
《降质-降标∈110(1 W,10 W)》①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③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④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由住建部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罚(1W,10 W)
《器材-设施-消防道、隐患-告知不消除∈55(5000,5W)个人违反∈500or警告》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or未保持完好有效②损坏、挪用or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or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or占用防火间距⑤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⑥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责令“单位”改正并罚(5000,5W)“个人”2~4项之一的警告or罚500元以下,2~5项经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易爆并存距不足∈55(5000,5W)》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内or与居住场所安全距离不足,责令停产/业并款(5000,5W)
《违章指挥-过失火灾-阻警延警-扰乱不听-损伪火场-拆封使用∈拘留(10日,15日)并可罚500,情节轻∈500or警告》①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②过失引起火灾③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or有报告职责人员不及时报警④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⑤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⑥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未犯罪,拘留(10日,15日)可并罚500元以下;情节轻,处警告或罚500元以下
《人密场所疏导差∈拘留(5日,10日)》人密场所火灾,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未犯罪,拘留(5日,10日)
《机构弄虚假∈510(5W,10W)主管-责任人∈15(1W,5W)》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并罚(5W,10 W)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1W,5 W)
【002】相关法律(人大通过的)
(1)《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2)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行政处罚法》——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消防法6项,警- 拘-罚-没-停-吊6类》
2)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罚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处罚的5项原则: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处罚的2类程序:①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②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当场作出较少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少罚款or警告的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法》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6类事项
①直接涉及国际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按法定条件批准的事项
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刑法》
1)7宗罪“概念”
①失火罪: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③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④劳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or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⑤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⑦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2)7宗罪“立案标准、刑罚”or关系、均>
①失火罪
6立案《1死-3伤-50万、2 晌-4倾-10户房》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S>2公顷;造成疏林地/灌木~/未成~/苗圃~S>4公顷;造成>10户房屋及基本生活资料烧毁;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3判罚《直接责任3-7年、情节较轻<3年or拘役》
②重大-消防“责任事故罪”and劳动-群众“重大安全事故罪”
3立案《1死-3伤-100万》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
3判罚《直接责任<3年or拘役、情节恶劣3-7年》与“失火罪”相反
③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and强令罪
3立案《1死-3伤-50万/矿山100万》造成>1人死亡;造成>3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矿山100万);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工程判罚《直接责任人<5年+罚金or拘役+罚金,情节恶劣(5,10)年+罚金》 强令判罚《无罚金、情节恶劣>5年》
【003】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定的)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
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1责任人)
2)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2项责任制的落实: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一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每一岗)
3)各单位and场所“防火巡查”要求
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1次/季防火检查(财政钱,愿意做∴松点)
②一般企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至少1次/月防火检查(企业自己钱,一般不愿做∴严格点)
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④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至少1次/2h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⑤“老幼病学”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寄宿制学校: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疏散演练要求
①所有单位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重点为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
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至少1次/年“消防安全培训”至少1次/半年“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至少1次/年“应急疏散演练”;公共聚集场所至少1次/半年“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应立足于单位自主开展,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开展,但不强制委托
5)消防档案要求
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并统一保管、备查,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表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②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6)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把)消防安全管理人(副职)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把)统筹、批准、提供、组织督促、组织制定、建立、贯彻、掌握
消防安全管理人(副职)拟定、组织实施、组织制订、组织开展、组织管理、报告
①将消防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③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通道和出口畅通
⑤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⑥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组织管理专职、义务消防队
⑦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调查程序。简易~1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一般~≥2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财产直接损失轻微、人员没有伤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无放火嫌疑《财产轻微无伤亡、事实确凿非放火》
2)认定有异议的,可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004】规范性文件
(3)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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