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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据悉,数年前,陈某因违规为上述报关企业提供便利而受到行政处分。自觉“前途断送”的他心灰意冷,便收受了企业给予的所谓“补偿费”。从那时起,该企业定期向陈某行贿长达五年之久,涉案金额近80万元,以期获得长期“特殊关照”。欲望的口子一经打开便一发不可收拾,陈某自此走上不归路,直到东窗事发,归案被查。在查处陈某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该报关企业长期、多次行贿的问题。随即,上海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的有关事项重申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9号)相关要求,对涉案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上海海关监察室负责人介绍:“以往在查办受贿案件时,我们只能对海关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缺乏相关惩戒措施,涉案企业基本不受影响。这次对行贿行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是我们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的重要举措,也是给想以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海关工作对象敲响警钟,莫‘围猎’海关工作人员,‘围猎’必被追责。”


据统计,自2018年以来,上海海关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三成涉及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贿赂等问题。尤其是被“双开”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背后,绝大部分都存在不法企业和从业人员拉拢腐蚀海关关员情况。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贿被处罚成本相对较低,相关追责机制还不到位。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完善一系列制度法规,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五次全会均提出,要严肃查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为留置行贿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面对党中央释放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强烈信号,上海海关不断寻求突破。近日,《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明确了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5类重点措施。


通过制度约束,持续放大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综合效应。尤其是对行贿行为主体的曝光与重点监管,增加行贿成本,让行贿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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