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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违约金偶然所得税(房租违约金可以所得税前扣处理)



问:


我老板参与X公司项目开发进行投资,已预交定金50万了,后X公司想独揽自行开发,按规定需支付我老板个人违约金8万,对方公司说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20%个税后,按税后所得6.4万给到我们老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有何依据?正确的应该是怎么处理呢?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吴跃珊回答道:


新个税法实施后,由于取消了“其他所得”这个税目,原先明确要求按其他所得税征税的十项所得,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了妥善的善后处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对所有的“其他所得”的去向做了清清楚楚的安排。


有的是修改了税目继续征收,有的则是直接作废了原先的征税文件。其中,作废的文件包括国税函[2006]865号: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作废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再征收。如果是改变成偶然所得征税,74号文件肯定会明确指出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


“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法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中的一个兜底条款,有利于随着经济发展,对出现的新生所得事项进行征税。那么对于一项所得,是否征税由谁来判定呢?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所以说,判断是否征税的权力不在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而在税务总局。


我的个人观点是目前国家发布了一些文件列举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纳税的事项,但并不包括合同违约金,因此不需要交纳个税。


另外从个税的计税基础来看,有相应的收入才涉及到纳税义务,而合同违约金实际是一种对损失的补偿,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纳个税。


当然,我仅代表个人观点。实际工作大家还是应该按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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