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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加计抵减政策账务处理(广告费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是国家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一项全新的优惠政策。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都是按月申报,次月征收期结束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所以新政策从4月1日开始享受,那么5月申报期,也就是我们第一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红利的期间。


加计抵减政策要落地,最终还是要通过申报表方式来计算享受。所以如何填写申报表就是我们实操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为了配合新政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写加计抵减的计提、调减和实际抵减等。


5月我们打开申报表,看到了这一变化。但是当我们满怀希望的去填写表格的内容时候,申报系统弹出了温馨提示。





很显然,这里已经很明确的告诉你,要想享受加计抵减,必须先提交声明。如果不提交,你是填写不进去数据的。


为什么要提交这个声明?




如果让纳税人都去税务局提交资料备案,那么势必会因为户数多、审核时间长而造成政策延迟落地,同时,加计抵减政策本质上属于税收优惠,也应由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那么通过声明,一方面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另一方面加快了红利政策的迅速惠及。


当我们做了声明,符合了享受政策的条件,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申报和账务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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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也做了声明。2019年4月,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928.30,均为广告服务收入,税率6%,销项税6055.70。


当期取得进项合计5413.87,其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5276.14,普通发票抵扣137.73,均为取得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前期没有留抵税额。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所以公司计算了一个加计抵减的发生额


=当期进项税*10%


=5413.87*10%=541.39


公司2019年4月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交增值税=销项-进项=6055.70-5413.87=641.83


同时,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金额为541.39,所以最后实际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641.83-541.39=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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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我们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填写附表1







开具的都是专用发票,填写到6%栏次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省略了表格后面的合计截图)


填写附表2







专票填写到附表2第1、2栏次,旅客运输服务的普通发票填写熬8b栏次,同时填写到第10栏次中去,最后合计为第12栏次,这个数据会过录到主表中去。


附表3略


填写附表4







这里的发生额就是直接用附表2当期抵扣的进项税乘以10%填写,至于本期实际抵减额,要根据主表一般计税进销项算出来的结果来判断。


怎么判断,简单的说就是抵减前有税才能继续抵,如果抵减前都已经是留抵了,那就不能抵了,留以后产生税再抵。


比如公司4月一般计税本月算出来抵减之前应纳税额是6055.70-5413.87=641.83,那这种情况就可以抵减541.39,最后主表的19栏次,直接就是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641.83-541.39=100.44。


如下图:









所以,公司2019年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就申报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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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怎么做?


1、销项部分



借:银行存款 10698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2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55.70


2、进项部分




借:成本或者费用科目 90601.89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413.87


贷:银行存款 96015.76


由于当期产生了增值税,期末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


3、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41.8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41.83









转出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0了,而其中的各项专栏,销项税、进项税额都和增值税申报表对应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一致,能对上的。那我们再来看如何抵减


4、抵减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41.39


贷:其他收益 541.39









最后,支付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44


贷:银行存款 100.4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也就平了,那么实际上增值税申报表的应纳税额也和账务的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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