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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



上百万元的钱到底怎么亏的?亏损的钱还能要回来么?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理财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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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亏损上百万元


原告林先生和被告小张曾是关系不错的同事。林先生得知小张经常私下投资境外期货后,也想加入。于是,2018年至2020年,林先生陆续转给小张117.75万元,请小张帮忙在某国际期货交易公司开设账户,并将款项转入账户内。


后来,小张以自己的账户作为母账户,为林先生开设了一个子账户,资金须从母账户转入,再在子账户独立交易。


可惜,林先生投资失利,钱有去无回,而交易手续费的返点约34万元陆续转至小张的账户。为此,林先生要求小张归还全部投资钱款117.75万元。


在林先生催促下,小张退还了34万元,同事之间就此翻脸。随后,林先生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退还全部投资款。


近日,思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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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委托合同无效


林先生起诉称,小张伪造期货软件,诱骗他投资,还答应可以代为操作,因此他多次把钱款交给小张。


小张却答辩说,交易是林先生自行操作,投资有风险,盈亏须自负,而且已经将返还的交易手续费全部给了林先生。


思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委托小张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并陆续转账付款合计人民币117.75万元。小张提供了期货交易账户,可由林先生使用手机APP自行操作,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事实上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两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应当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小张无法证明某期货交易平台合法存在于香港地区,将林先生交给他的钱款又转交他人操作,未举证证明钱款全部转入林先生的期货账户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先生和小张对于因履行委托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均存在过错,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因小张已经退款34万元,2018年12月还转账3万元给林先生,剩余的80.75万元为履行委托合同的损失,所以,小张应向林先生支付40.375万元。


法官说法


境外期货交易要按规定登记


法官表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本案中,林先生和小张进行的期货交易属于《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境外衍生品交易,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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