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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方向趋势(近几年资源税改革的内容有哪些?)

财税改革三大任务之一的税制改革随着煤炭改为从价计征正式拉开大幕,与煤炭改革同时,原油天然气税率提高、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全面清理。近日财税两部门连发四文,资源税改革升级扩围,扮演了税制改革“排头兵”角色。


根据财税[2014]72号文,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认为,资源税改革之所以成为税改排头兵,一是因为从收入看,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在全国的税收收入中比重较低,改革影响面相对较小;二是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已经较为明确地达成共识,难度较小。


“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这次有很多新亮点。一是各省自主确定具体税率,给省级政府更大的税率自主权。二是清费立税力度很大。”张斌说。


张斌表示,这也凸显了两个大背景。一是构建地方税体系:资源税对资源的输出省份、尤其是资源开采地而言是重要税源,给省级政府决定税率的权力,扩大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管理权限。二是清费立税。当下,资源价格尤其是煤炭价格比较低,企业经营较困难,加上改革后会增加企业税负,清费立税更有必要。


同时,国家决定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表示,将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同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在林伯强看来,未来资源税改革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首先是一个税制确立的问题,这其实是比较容易的,改革最需要考虑的是税率问题。“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很需要钱,税负水平降低不太可能,但可以通过整合做到不增加。从长期来看,对各方面都还是有利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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