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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历史(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表2020年最新版本)

成品油消费税贯穿着中国成品油行业的发展,消费税率是怎么调整的?与成品油相关产品是否受影响?本文将为您解析从1994年到2014年,这二十年间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发展的历程。




1994年分税体制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确立


1993年底,国务院及国税总局发布消费税相关的通知,其中规定消费税、海关代征消费税等归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单位需要交纳消费税,其中汽油交纳0.2元/升,柴油交纳0.1元/升;出口汽柴油免征消费税。




1998年鼓励无铅汽油,确立汽柴油征收范围


1998年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从2000年1月1日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为生产无铅汽油,并要求国家质监局等制定了无铅汽油的标准。 更多油品资讯油品信息调油技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品圈。为减少生产无铅汽油,加大对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征收税率。


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标准在政策引导下制定出来,EN590-1998《车用柴油》,GB17930-1999《车用汽油》。


另外对汽柴油征收范围有调整,规定“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汽油范围;“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等属于柴油范围。




2006年油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200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文调整和完善消费税,其中涉及油品的是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另石脑油针对用途消费税征收有额外规定。




2008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完善定价机制


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成品油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等,与此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调整各税目涉及范围,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12年-2013年消费税征收对象扩大


2012年国税总局出台2012年第47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征收消费税;(2)非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销售;低税率产品以高税率产品销售均需要交纳消费税。


2013年国税总局出台2013年第50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通过引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等等来区分产品是否需要交纳消费税;(2)对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根据公告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可申请退款或抵减后期应纳消费税。




2014年消费税使用二维码发票,征收税额提高


2014年国税总局出台2014年第33号公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成品油经销企业从2014年8月1日起使用带有二维码的增值税发票。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3号“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及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96号“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14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局总局发布“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06号“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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