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此规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是进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二是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形的由法律规定,更加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则。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不必纳税。税收法定原则之“法”,从狭义的法律理解,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该 “法”不应该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所以强调法律?首先,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能够较好地实现对征税权的规范。其次,法律制定程序严格,整个立法过程具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以严格的保证征税权的规范运行。
税收法定原则之“税”应该是税收全要素。《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意味着对某一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制度安排,只能由法律规定。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同。前者将此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后者纳入征税范围,但实施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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