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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企业注销增值税留抵税额账务处理)





二、企业因异地搬迁而办理税务注销,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传递给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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