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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些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目的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组织筹集并有效使用资金;编制财务预算,实施财务控制与考核;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降低经营成本费用,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盈利水平;控制经营与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完整,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的经营与投资方针、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资产重组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需经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设置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公司按规定设置财务总监,设立财务部门,配


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八条 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和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企业预算体系建立、企业经营计划、企业预算编制、执行与控制工作;


(二) 组织协调企业财务资源与业务规划的匹配运作,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 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投资计划、财务规划、开支预算或成本费用标准;


(四)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 建立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和内控制度, 完善财务治理、 公司财务控制和会计机构,对会计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六) 负责现金流量管理、营运资本管理及资本预算、企业分立或合并相关财务事宜、企业融资管理、企业资本变动管理(管理者收购、资本结构调整)等;


(七) 会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八) 享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九) 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和董事会决议; (十) 负责与政府财税部门联系,落实财税政策; (十一) 完成董事会和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总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出现或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


第九条 公司未设财务总监职位的,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代为执行。


第十条 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会计; 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在公司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


平。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调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机构的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与考核;全公司


整体财务预决算方案的编制、审核;全公司资金筹集和调度;全公司财务监督;参与全公司投资与产权管理;公司业务部门的人员须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并取得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合法凭据,配合财务部门实现增收节支,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行财务会计岗位交接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稽核机制,应在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专门稽核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对经济业务及其会计记录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保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纸质财务会计档案对应的各类电子文档,应作为财务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一并纳入财务会计档案统一管理。财务会计档案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的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或采用先进、安全、适用的会计信息系统或


财务管理系统进行财务会计工作。




公司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建立相应安全与操作权限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


从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保证公


司财务会计信息及相关商业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定期对下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财务预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财务预算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考核控制。


公司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管理机构,由财务负责人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各项目的预算工作,按时编制完成公司下年度合并财务预算,报总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应按照公司的总体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及预算期


的预算目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按时向公司报送财务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精神,预算


要积极、稳妥、可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将作为检查考核年度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经总部批准下达执行,实行分级归口管


理的办法,分解落实诸项指标,逐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预算贯彻执行。第二十七条 经总部批准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在执行中由于


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




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公





司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应树立资金成本观念和资金时间价值观念,通过测算和规划努力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每年末按照公司整


体发展规划安排下年度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缺口、解决资金缺口办法均要求有明确的方案。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建立资金支出的权限与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


权限与审批程序进行资金支付。




公司应建立重大资金支出联签制度,所有重大资金支出、调度都必须由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签字。


严禁越权或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支付、使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资金支付都必须依据合法、完整、真实的支出凭据,杜绝不合理的白条支出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


严禁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所有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十三条 公司禁止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禁止异地贷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债权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债权债务规模。


公司必须建立应收款管理制度和客户信用管理机制,采用合理的信用政策,保证应收款按期收回。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资





本结构,并据此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水平及其清偿,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并有效控制负债带来的财务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员工调离时财务和人事部门会签制度。员


工调离公司必须先到财务部办理财务清算手续。结清债权债务后,由财务部签署意见,人事部门方给予办理调出手续。未经财务部签署意见, 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由人事部门负责追缴。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需经总部按权限审批。


未经总部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禁止将资金外借给外单位。如


确需,必须经总部按权限审批。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预算、计划、结存、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所有对外投资按照章程规定和公司各级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报批。


第四十条 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的投资预算管理制度。


公司应按投资规划确定投资项目,并作出投资预算,报经总部董事会、股东大会按权限审核批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应按照投资预算执行。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预算,组织筹集相应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需与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并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接收、兼并、收购、出售等并购活动时, 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


或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务的




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物业总部提交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资料复印件,说明投资关系。控股公司发生迁徙、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 30 日内向物业总部提交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七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有收入都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就其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





定,正确计算、按时交纳税金。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应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应制定成本费用支出的程序和标准,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支出。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程序应与资金支出程序相协调,确保支


出经过规定审核与批准程序。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公司资产, 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降低存货和固定资产采购、持有和运营的成本与风险,提高利用率。存货和固定资产采购、保管和核算应由相


对独立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明确各自责任和权利,互相监督和制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的日常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制


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存货实物明细帐。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办公室负责固定


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建、使用、保管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合理使用和保管各项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好无损,数量不缺,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维护和清理盘点,提高使用经济效益。


第五十五条 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公司所购置


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五十六条 对于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已提足





折旧的由公司自行清理。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投资、出售、报废、毁损等按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确认收入。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营收入、佣金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


转出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成本费用核算科目,不得人为任意修改。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乱挤乱摊成本,不得以虚假的发票进入成本,不允许有收据白条进入成本。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要求按会计制度统一确定合理的成本计算和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要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


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报批制度。





第十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按法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的比例(5 -10 )提取公益金;




(四)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十六条 公司留用的利润(未分配利润)原则上一律用于公司再发展,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表决、决定其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准则的要求,就其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依据相同的基础和方法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统一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和日常财务会计报告编报工作,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财务会计相关报表、报告。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按要求定期上报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 各公司在报送财务报告的同时,应有相关的财务分析,包括利润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完成情况分析、费用支出情况分析等,


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公司经营环境、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并详细说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和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财务报告负最终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期间、法定


语言文字和币种编报财务报告。实际会计核算的会计期间、语言文字及币种同规定不一致时,应按规定的会计期间、语言文字及币种调整编报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实施定期与专项相结合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完善各项业务规范,并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业务规范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应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形成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公司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需进行内部审计,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审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的下列活动、事项必须进行外部审计:


(一)投入资本验资;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清算;




(四)公司并购;




(五)其他有关法规规定或公司认为必须进行的外部审计事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的外部审计监督制度。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考核、选择、指定外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和管理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公司的资产评估等需中介机构进行鉴证的经济事项适用上述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可以相互参考、利用,但不能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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