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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企业所得税减免最新政策(国有土地出租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监狱服刑的人,并不都是四肢健全、身体健康的人,每一所监狱都会有一些老弱病残的罪犯。因为身体的原因,他们这些人无法像正常的犯人一样参加劳动改造,甚至有的人需要长期待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那么,这样的罪犯在减刑这一块又该如何办理呢?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被查出有余罪、漏罪的,减刑又该如何办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有什么要求?



对于老弱病残的罪犯,《规定》中提到: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怎么理解呢?比如普通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时间不得低于两年(24个月),减刑幅度不能超过9个月,再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半。那么老弱病残罪犯则可以在服刑一年四个月(16个月)之后呈报减刑,减刑幅度最高可达12个月,再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一年。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规定》中也明确说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


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被查出有余罪漏罪的,《规定》中是这么说的:


1、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4、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如果大家觉得有些云里雾里,那么小编就来总结一句:只要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查出有余罪漏罪,除了减刑间隔期要延长,之前的减刑也将一并撤销(法律规定可以不予撤销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旦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或者查出有余罪漏罪,不但法院要给你加刑(重新计算刑期),自己还要给自己加刑(之前的减刑撤销)。


在这里,小编还要特别说明一下: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死缓期间再次犯罪的,基本上他的生命就进入倒计时了,“死刑缓期执行”或许就变成了“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假释,是一个复杂而且困难的过程,我们不去细说,只说说《规定》中对假释条件的一些条款。


《规定》中明确说明: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但是,因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需要的“特殊情况”的罪犯,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也就是说,可以享受“特别假释”。什么是“特殊情况”,小编就不做说明了,大家自己细细体会。


《规定》中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一样不予假释。


也就是说,假如罪犯已经符合假释条件了,但是因为罚金、追缴等财产性附加刑没有履行完毕的,还是要继续在监狱老老实实待着,等着刑满释放的那一天。


《规定》中特别提到,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同时也对一些特别情况在假释方面给予“从宽掌握”:


(一)过失犯罪的罪犯、中止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从宽掌握”的内容都比较简单易懂,小编就不举例说明了。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的一个细节是,与以往不同,目前监狱对减刑是没有名额限制的(三类犯罪除外),但是假释是有名额限制的。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服刑人员,都可以呈报。但是假释的名额,每个监狱甚至每个监区的规定都不一样。虽然有消息说假释名额可以达到呈报人数的20%(比如一个监区呈报减刑的有40人,那么假释的名额有8个),但在实际执行中,每个监区有一两个就很不错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条款解读,今天就全部写完了。


其实,这些都是文件上的东西,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的细节,在接下来的文章中,小编将为大家讲述一些外人一般难以接触和知道的关于减刑的内容,敬请期待哦!


各位小伙伴如果有什么疑问,也可以给小编留言或者私信,小编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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