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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山东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对临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市场收入重新统筹划分,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根据25个会计师事务所在涉案垄断协议组织、达成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情况,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罚款的处罚决定,总计1982665元的罚款。



自2016年4月起,被处罚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的22个,分成三组,以同一诉讼理由提起复议和诉讼,其中7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另外7家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其余8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国家工商总局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以上单位又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原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分别提起一审、二审诉讼,针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起垄断协议行政处罚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两次复议、六次诉讼,最终,所有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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