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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所得税年报2015年(2020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申报流程)









2019年度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新政




一.小型微利企业


1.小微企业的标准放宽;


2.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段优惠。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二.事业单位转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三.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就业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满足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四.企业招用贫困人口等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满足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链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五.污染防治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六.加速折旧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链接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执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链接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八.扶贫捐赠


满足条件的扶贫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政策链接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九.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十.永续债


永续债的发行方和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链接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十一.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比例调整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比例调整为18%,且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政策链接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




十二.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链接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三.铁路债券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十四.三免三减半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执行“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十五.跨境电子商务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政策链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十六.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十七.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链接


《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说明:


1.对于企业自身涉及到政策,建议会计人员在进行汇算填报前,认真学习或复习相关政策;


2.上述“政策链接”均设置了超链接,点击后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查看政策原文。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一)报表格式的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共涉及8份表单的变更。







因此,在2020年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注意使用最新版的申报表(2019版)。采用软件申报的,应在税务局官网上下载最新的申报软件。




(二)不再填报和报送的报表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报表填报说明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不但修订了报表格式,对报表的填报说明也就进行了修订。




对于前述表-2 所列报表的中涉及到变化的栏次的填报说明,都发生了变化,在填报前应仔细阅读。同时,也存在报表格式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填报说明却发生了变化,需要特别注意。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新增: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 8 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说明:该变化主要是为了满足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能找到合适的填写栏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赶不上会计准则的变化。




2.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重点关注的变化: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影响说明:该条填报说明的变化,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税务争议问题,即视同销售调增收入时,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也可以调增。




3.以下报表格式未发生变化,但是填报说明发生了变化。


(1)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2)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3)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4)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注意会计准则或会计处理办法变化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最重要的工作的就是纳税调整。而纳税调整,就是对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进行调整。因此,当企业会计准则发生变化后,纳税调整必然会发生变化。




(一)注意新《收入准则》应用后的变化


根据财会(2017)22号规定,新版的《收入》准则从2018年度开始逐步在部分企业中实施。


1.注意会计确认收入时间点与税务上确认收入时间点的差异;


2.注意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与税务上确认收入条件的差异;


3.注意合同取得成本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


4.注意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5.注意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6.注意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消费积分)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7.注意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交易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8.注意销售回购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二)注意新《租赁准则》的变化


财会(2018)35号要求,新《租赁》准则要求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租赁》准则变化最大的一点,就是取消了承租人的租赁分类,即不再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时,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要求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后期要求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而税法上,还是基本上按照旧《租赁》准则在进行处理。因此,要注意对“使用权资产”的折旧以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等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




(三)注意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


财会[2019]9号要求,新版的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开始生效,企业应对2019年1月1日至生效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交易不需追溯调整。




(四)注意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变化


财会〔2019〕8号及准则第十五条要求: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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