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审理情况
庭审中,被告拆迁办称,拆除房屋前,已经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所以拆除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老汉听到被告的答辩气的脸都憋红了,张律师安抚后,针对被告的主张发表了如下意见:
1.本案中,必须明确一个事实,就是原告并未签订任何的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告自己将补偿款打入原告银行账户,原告无法控制被告的打款行为,原告也不认可所打款项的金额。
2.如果都像被告所言,不管被拆迁人是否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接受,只要打款了,就可以拆除房屋的话,那我国法律就成为一纸空文,毫无作用。
3.很显然,被告没有职权来拆除房屋,不具有任何的行政强制权,其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逾越职权。更不能因为其打款行为就阻却了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并未签订协议,也未主动领取款项,而且也没有腾房交付房屋。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赋予被告强制执行权,且被告也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其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四、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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