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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商标注册第9类(3类商标)

作为国内白酒9类行业的领军品牌,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围绕“五粮液”申请了诸多防御商标。


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法院两次驳回,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出商标于保护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必要性;高某及其控股的某公司曾在酒类商品上yuan突出使用“七粮液”商标被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侵权,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意在达到继续在市场上“傍名牌”的目的。五粮液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第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该案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且五粮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具有恶意。因此,五粮液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yuan不予支持。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商标注册。


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3类被诉裁定。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商标注册“七粮液”亦有第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商标“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


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粮液”与“九粮春”被判侵权,赔偿五粮液900万元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五粮液公司还曾围绕“五粮液”进行了长达六年的维权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后,通过审理,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


五粮液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于2014年2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最高院于2017年6月裁定3类提审该案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9类判决,滨河集团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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