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7号,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新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怎么
-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少缴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修改税方法问题
-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少缴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少交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个人所得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少交月份数
-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个人所得税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怎么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新的个税起征点将于10月1日起实施,很多人关心,如果是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是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这个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财政部、税务总局7日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新税法,明确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对税法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新税法000元/月执行,并按照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修改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示,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新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个税起征点历次调整
那么,起征点提高后,能省下多少钱呢?
我们来算一笔账。以月入1万元(均为工资、税法薪金所得)进行简略测算,假设“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那么: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每月只需缴纳90元个税。
也就是说,每月可以少缴纳255元个税,降幅超过70%。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举例称,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他只需要交税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