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修订稿强调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修订稿还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名称、承兑时间、承兑金额、付款期限、出票人等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途径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向市场提示,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此外,《办法》修订稿明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商业汇票承兑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承兑人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兑付商业汇票票款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业务。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银保监会将依法暂停其票据业务或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票据市场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方式之一。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2.02万亿元,其中,票据融资增加1.5万亿元,占比达12.5%。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