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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著作权协议(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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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协议规定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合同解除后,受托人根据委托创作合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清理条款)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也就是说,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没有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著作权权归属。因此,根据版权《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托人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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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诉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创作纠纷案的判决理由可以印证上述观点。


2003年1月8日,陈某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委托编剧协议书》,约定:影视公司委托陈某编写20集电视连续剧剧本《某某某》,每集稿酬为人民币2万元,20集合计为人民币40万元。影视公司对剧本享有除合同规定陈某对剧本享有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著作权;如果陈某的剧本分集提纲未获通过,则该剧创意归影视公司所有,协议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陈某的剧本分集提纲已获通过,并且影视公司已向陈某合同支付了第二笔稿酬,但陈某的剧本初稿未获影视公司通过,则已通过的剧本分集提纲的所有权利归影视公司,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陈某的剧本初稿已获影视公司通过,并且影视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第三笔稿酬,但陈某的剧本修改稿未获影视公司通过,则已通过的剧本分集提纲和剧本初稿的所有权利归影视公司,影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剧本分集提纲的著作权应归影视公司。双方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时,没有约定解授权除合同后影视版权公司已经支作品付的稿酬人民币12万元授权及剧本初稿、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权应如何著作权处理。因影视公司明确表示不认可剧本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合同且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故剧本初稿及初稿的修改稿的著作权可归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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