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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通俗(执行人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


保单,是否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在司是什么法实践中一直争议比较大,尤其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因此,本文主要就人身保险产品在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义务之时是否可以做为执行标的从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方面予以阐述。


一、 保险保单的含义


保单是我们通俗的说法,其法律指向为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对于人身保险保单即为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然,实践中,人身保险基本附加有财产性质,而非纯粹意义上的强“人身属性“。


二、 保单是否可以做为执行标的法律依据


在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时,保单的利益具有预期性,其是可执行,主要考量因素为该保险是否含有财产性权利,即是否具有财产的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并有权对该被控制的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但在肯定财产性的前提下,各地仍就是否可执行有不同的规则标准:执行人


(一) 认定其具有财产性,可以被执行


20标的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其中就保单是否可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


第一条,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条明确了保单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执行。


第二条,各级法院应加强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查控,保险机构负有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该条明确了保险机构的协助义务。


第五条,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执行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执行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该条明确了强制退保的要求及保险机构的协助义务,解决了因当事人不予退保,财产性权利无法实现的困境。


2018年7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其对可执行范围、保险公司协助义务以及强制退保等做了明确规定,意思条款摘要如下: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二、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反馈的信息,以人民法院查询当日保险公司的系统数据为限。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二)认定其具有财产性,不可以被执行


2016年3月3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规定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但在笔者案例检索中并未发现依其规则作出的判决案例


三、 保单是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司法审判案例


笔者在聚法案例以“保险“”强制执行“为关键词,查找法院目前已公布的执行案例,共检索到126个案例,其中契合保险保单强制执行现状的有效案例56个,一些普通共同诉讼的案例未计算在内,其裁判观点主要如下:


(一) 案例一 (2020)最高法执复72号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疾病、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通俗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人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与保险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根据许婷婷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签订的天安人寿健康源(优享)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天安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C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保险金给付之前,投保人许婷婷对该保险现金价值享有确定的物权所有权。江西高院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二) 案例二 (2020)鲁1312执异106号 (2020)粤0303执异143号


裁判要点: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其虽然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 案例三(2020)晋0322执异19号 (2020)云2628执异8号


裁判要点: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通俗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生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依和专属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红及生存金可以依法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四) 案例四 (2020)湘0722执异3号


裁判要点:首先,从性质上来看,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标的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财产权益,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从金额上来看,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而非债权。其次,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以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五) 案例五(2016)浙02民终00040号


裁判要点:并非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能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投保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以上类型的人身保险因具有储蓄性而具有财产属性,使其成为被法院执行的标的具有可能性。


四、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裁判要点介意思绍可以看出,审判实践中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可以被执行的问题已经基本达成共识:首先,被执行人对保险合同具有解除权,其解除权的实现不存在现实障碍;其次,该保险不具有是什么人身专属性或非其家庭生活所必须;则,该保险的现金价值可以执行。具体的执行层面,部分法院依据其强制解约权,直接向保险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保险现金价值予以直接冻结划扣;部分法院无强制解约权,其需要依托保险主体的配合,完成保险现金价值的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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