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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影响合同效力吗(合同变更公司名称范本)




为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范本量,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品牌,北京法院连续第七年在全市法院开展“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的评审,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裁判文书中,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0篇、优秀奖40篇,合计100篇。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是


一等奖裁判文书第四篇


吴某某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承办人是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雯法官




文书名称:吴某某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20)京0491民初3106号


法 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承 办 人:张雯


案件类型:商事







感言


以人为本,不断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引导、规范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互联网司法的价值所在。互公司联网审判,是建立在互联网思维之上的法律判断。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紧紧把握对人的尊重这个核心思想,并以此作为基准,沉入互联网行业场景,从范本商业模式、平台服务、公众需求、未来发展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多角度的考量。


遵循这样的裁判方法,围绕本案中涉及合同可否单方变更、“超前点播”模式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等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立足于需求导向,从有益于和不利于两个角度,进行了事实和法律判断。比如,我们认为作为满足社会公众多元观影需求的网络服务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技术发展、商业运营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有行业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认可了爱奇艺公司有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单方变更条款的权利。但是又强调单方变更协议条款的适用,必须受到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制约,以不损害用户利益为前提,即在本案中确立了合同保留变更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合同公平原则的裁判规则。


我们希望通过判决,树立规则,促进发展,满足需求。我们希望社会能够尊重裁判树立的规则,人人遵法,人人守法,用共同的自觉,将法律精神浸润至互联网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让我们能够生活在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中。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轶


实践中,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往往利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在用户“点击即同意”的格式合同中为自己设置可以单方变更合影响同的权利。就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立足协调兼顾互联网产业的未来发展与用户权益的妥效力当保护,在尊重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上,一方面认可本案被告通过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效力,另一方面又强调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平原则的制约,必须建立在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果单方变更权行使后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当地克减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就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本案的裁判对于如何妥当以“公平原则”规范格式条款的运用具有标杆吗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提供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力维护了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系爱奇艺公司的黄金VIP会员。吴某某认为在电视剧《庆余年》播出过程中爱奇艺公司推出的“付费超前点播”模式,使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看最新剧集,损害了其会员权益。此外,“VIP会员协议”被爱奇艺公司单方面更改,该协议中亦存在多处违法条款,应属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确认服务协议导言第二款内容无效,第3.5条中“超前点播”内容对原告不发生效力,爱奇艺公司向原告连续15日提供其原享有的“黄金VIP会员”权益,使其享有爱奇艺平台卫视热播电视剧、爱奇艺优质自制剧已经更新的剧集的观看权利,赔偿原告公证费损失1500元等。爱奇艺公司上诉,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彩段落


VIP会员协议中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必然会改变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上述范围内,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性质属于合同的变更,需效力要满足合同变更的条件。


1.“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的效力问题


“涉案VIP会员协议”第3.1条约定:“爱奇艺有权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吴某某认为该协议的单方变更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爱奇艺公司认为单方变更的条款契合网络服务平台的特点,不损害双方权益。


本院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地理隔绝,联结了不同群体的需求,支撑起面向不特定个体的服务模式。作为在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满足社会公众多元观影需求的服务型网络平台,基于用户需求、技术发展、商业运营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模式,有其行业名称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且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为自己保留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有鉴于此,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服务模式的特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单方变更条款,形式上并无不妥。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合同法变更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网络服务平台约定单方变更的条款,应当以不损害用户权益为前提。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对该条款中约定其可以“基于自身运营策略变更全部或部分名称会员权益、适用的用户设备终端”的内容,该条款本身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因此,对吴某某主张该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该条款缺乏对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约束性内容的约定,在具体适用该单方变更条款时,基于公平原则,爱奇艺公司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综上,本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可以设立单方变更权,但是该项合同变更权利的解释受到合同法公平原则的制约吗。


2.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爱奇艺平台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在涉案电视剧《庆余年》的播放过程中,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使黄金VIP会员的享受到的观影体验远远低于预期,显著地降低了黄金VIP会员观看影视剧的娱乐性和满足感,实质性损害了黄金VIP会员的主要权益。因此,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单方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行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效力。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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