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苏女士并未和丈夫离婚。
“我去找婚介公司,但婚介公司只愿意暂停服务。说合同我签字了说明我同意履行协议的约定内容。我未能按时离婚,属于违约,他们无需退还费用。”苏女士表示。
“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包括议》有经营范围双方的盖章签名,无证据显示存在非自愿的情形,应视为合同成立。但婚介公司明知公司苏女士在未离婚介婚服务公司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婚姻介的绍服务合同,并以苏女士取得离婚证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约定在五个月内未取得离婚证则不退回服务费。该合同条款隐含了催促苏女士离婚的目的。”黎律师表示。
“是否解除婚的姻关系应当充公司分尊重苏女士及其服务公司丈夫的婚姻自主权,不应受到该协议的不当干涉。因此,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也和婚介公司经营什么什么范围不符。即使双方是自愿签订,依然无效。既然经营范围合同无婚介效,苏包括女士可以要求婚介公司退费。”黎律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