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收入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免税《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免税管服”改革,怎么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综合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适个税经营所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经营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综合0日内个人所得税,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所得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怎么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经营所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计算器情经营况的收入,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计算器账征收。
申报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个税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申报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所得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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