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转给别人用
临近归还期
却不知车辆去向
寻寻觅觅
原来车早就回到了租车公司
怎么回事?
租来的车,去哪了?
2020年4月26日,尤某公司与的租车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之后又将租赁来的车辆转租给客户。该客户租赁车辆后,在尤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他人。之后尤某不知道车辆的去向,导致公司其无法向某租车公司返还车辆。
后合法某租车公司将尤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要求尤某返还车辆,若返还不能,则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租车公司的主张,要求尤某返还车辆,以及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上诉至签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已被寻回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某租车公司的早在一审两次开庭期间已经“偷偷”取回案涉车辆,签但未主动向法院披露该事实,且在法院向其核查车辆情况时,仍故意隐瞒,致使一审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妨碍民事诉讼,损害司法权威,行为性质恶劣。面对这一事实,某租车公司在二审中不仅不承认错误,反而继续为其行为狡辩。
综上,江苏省南京市中合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要求返还车辆的判决,吗改判合法尤某向某租车公司支付租车车辆使用租金,并依法作出对某租车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下发后,某租车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维权要遵循诉讼诚信原则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编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一年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以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逃避法律义务、获取非法利目的益,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人租车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途径一年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广泛地被人们接受。然而随之而合同来的,是有些当事人滥用诉权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现象时有发生,虚假诉讼就是典型的表现形式。诉讼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目的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吗陈述。
文章来源:公众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维护 | 黎 意 赵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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