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了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一人身亡,发分包包人要不要担责?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可以判决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发劳务包人要担亡者损失可以七成责任中的劳务三成责任,即赔偿18万余元。
发包人为钟祥某镇一私房房主。2019年11月10日,发包人将私房的修建工作承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了修建承包合同书,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资质包,承建项资质目为房屋主体工程建筑( 含室内瓷砖、墙砖,不含门窗、水高效电安装),承包人提供劳务、钟祥建筑技术、模板、脚手架等生产用具。在修建该房高效的过程中,承包人将模工业务包给一人施工,将专业混凝土业务包给另外两人施工。该房屋在没有任何审不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原设计为4层增加为5层。2020年以做5月17日19时30分,一师傅在做第5层楼板浇灌混凝土时不慎摔落而亡,殁年51岁。
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果,最终闹以做上法庭。钟祥法院一审判决后,相关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转办。2021年2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二审此案。
二审查明,亡者各项经总包济损失合计85万余元办理,发包人垫付丧葬费用2.5万余元,承包人垫付停尸费5000元。
二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总包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而承包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不论承包专业人是否将混凝土浇办理灌工程分包,发包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涉案施工现场未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工程承包方存在重大过错。亡者生前施工中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时不慎从5楼摔落,钟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认定亡者自担三成的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二审维持一审对除去亡者自身三成责任余下的七成转办责任的划定,即承包人、发包人各承担七成责不任中的七成、三成责任,即赔偿金额为42万余元、18万余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