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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代持股份协议书(股票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书




实际持股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代持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系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占有目标公司 %股权(以下简称“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 年,自该公司取得营业注册登记之日起算。


2、委托期限届满或经甲方通知,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变更公司股东、合伙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与乙方的此项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权作为出资在目标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中的上具名;


2、代甲方以股东名义签署依法规定应由目标公司股东签署的文件;


3、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及行使公司法与项目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有限内容的限制,并保证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5、在甲方通知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无条件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对代表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权及其股东权益;


(2)转让其名下代持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3)在任何文件上以目标公司股东名义签字,或在任何涉及项目公司利益的文件上签字;


(4)签署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工商行政管股票理机构要求股东签署的文件;


(5)不得对代为持有的“代表股权”及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7、甲方指示乙方代为行使股东权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8、乙方保证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权利人对目标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乙方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权利人不得向甲方主张目标公司的任何权利。


9、甲方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公司章程、内部决议等所有文件。


五、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个人或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股份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除法律规定应当出示及双方中的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出示给任何个人或是机构。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凡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协议书。此种情形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协议书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转移“代表股权”及股权收益。


3、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协议的,应当至少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代表股权”转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乙方配合甲方将代持股权全部转让完毕后,本协议自然终止,但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相关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代持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企业乙方之法定代合伙理人、权利继股份受人应当按甲方的指示通过合法途径向甲方转移“代表股权”及股权收入。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视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改变甲方指示处理委托事项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项目公司决策性事项作出处分的;


(2)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否定甲方对“代表股权”的股东资格或要求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代表股权”代持的部分或全部的;


(3)乙方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损害项目公司或甲方权益的。


2、由于乙方原因产生诉讼导致股票相关股权而被法院或相关机构查封、冻结、执行,属于甲方“代表股权”或发生财产混同(指乙方不能证明项目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须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等)。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终止不免除乙方应尽义务且不影响甲方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及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协议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有限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目标公司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签订地为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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