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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延安市工商管理局投诉电话)

人民网-吉林频道


4、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培训补延边贴政策。对吸纳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在省内进行失业登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工作满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3000元;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培训机构举办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班,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参投诉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全年计划对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等7类人群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1000人次;全面实施“不见面”服务,企业和群众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吉林智慧人社APP、吉林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延吉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各项业务服务电话,咨询和办理各项业务。(责任部门:人社局,联系电话:2368116)


5、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中小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工商管理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投诉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缴费实行免征,大型企工商业三项社保缴费可降低征收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责任部门:人社局,联系电话:2368152)


6、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优先审批和优先放款。对受疫情影响处于关停状态、产生较大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借款人,经创管理局业担保贷款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研究同意的,给予一定时限的还款宽限,期间可不对其工商进行追偿,也可给予展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贷款展期期举报限不超过一年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责任部门:人社局,联系电话:2368164)


7、实施临时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外出务工且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和其他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等群体给予就业帮扶工作,对从事临时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3—6个月。(责任部门:人社局,联系电话:2368128)


8、实施线上招聘活动。通过线上进行岗位信管理局息采集和招聘活动,用工单位可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延吉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延吉市人才服务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联系,报送招聘岗位,岗位信息将通过延边就业创业网和延吉市人才服务中心官网以及“延吉市就业创业”、“延吉市人才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通过线上对辖区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统计招工商行政管理局工数量和求职数量,主动为重点企业用工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满足企延安市业阶段性用工需求。举报开展疫情期“众志成城战疫情,网络招聘促就业”网络招聘会,为有需求的用人企业和大学生,及各类求职者搭建精准对接的网上服务平台,提供“零跑动”服务。(责任部门:人社局,联系电话:2333939、2523066)


9、高新区企业租赁费和物业费减免政策。对中小企业工业园及科技创新园内中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费和物业费减免政策,免除中小企业工业园及科技创新园内企业一个月(时间为2020年2月)厂房租赁费和物业费;直至疫情结束,减半收取厂房租赁费和物业费;减半厂房租工商管理赁费和物业费可根据企业情况适当延期交付,最迟在年末前交付(此政策不包括目前享受厂房租赁费减免企业)。(责任部门:高新区管委会,联系电话:2802112)


10、支持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改造政策。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可通过市工信局申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电话工信局向国家和省申报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建电话设项目,争取扶持政策;组织食品药品企业做好纳入国家、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目录前期工作。(责任部门:市工信局,联系电话:2514645)


11、实施市场摊位费用减免政策。延吉西市场、东市场、河南市场三大市场中农贸行业摊位减半收取2020年2月份摊位费,其他行业摊位免收2020年2月份摊位费。(责延安市任部门:延吉工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436262)


12、加大农业企业金融扶持力度。组织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疫情防控保障企业贷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的政策,对涉农企业冷库及储藏窖建设需求进行调度上报,争取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延边2514088)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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