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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平水工商银行网点查询系统(绍兴工商银行镜湖支行)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2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1年10月28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共 16名,其中6名董事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后履职,第五届董事会童本立独立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和廖柏伟独立董事按要求继续履职。因此,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3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2名,其中任志祥董事、胡天高董事、戴德明独立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网点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本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案,审议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4、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5、配售对象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6、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7、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8、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水票弃权。


9、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1、本次配股股票的上市流通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独立意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配股方案尚须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本次配股工作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及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的发行框架下,及授权有效期内,单独或共同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本次配股实施条件和时间、配股比例和数量、配股价格、配售起止日期、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等与本次配股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或者监管机构关于配股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有关境内外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执行、报送本次配股有关的申报材料、信息披露材料及相关文件,处理有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相关事宜,并作出其等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决定聘用本次配股的中介机构,拟定、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代销协议、包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设立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宜,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在证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所办理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配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配股相关的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若发生因A股配股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A股股票的数量未达到A股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配股无法实施,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次配股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配股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并继续办理本次配股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配股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本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配股有关政策查询系统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配股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决定或办理其认为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本次配股有关的授权期限为本授权方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本公司于授权期限届满时仍未完成本次配股,则授权将告失效,但董事会有权提请本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H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延长授权期限或者批准新的授权。


七、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配股完成后变更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并将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在本公司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本次配股的发行结果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情况予以调整,并根据本次配股的发行结果、本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条款(《公司章程》第五条)及有关股份总数、股权结构的条款(《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八、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说明》。


九、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十一、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十二、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三、通过《关于召开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于包含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内容的通函需经香港联合交易所预先审核,会议的具体时间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确定。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单独或共同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本公司实际情况、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意见等调整提交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处理与本次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等有关的其他所需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或决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发布会议通知及通函等)。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5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1年10月28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现场出席监事8名,宋清华监事因疫情原因视频参会,潘建华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程惠芳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2021年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本次配股”)的方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次配股方案尚须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最后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五、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七、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工商银行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 本公司董事长沈仁康、行长张荣森、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支行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 资本充足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 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3 杠杆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 计量的截至报告期末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4 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 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5 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1 年9 月30 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 股东情况


2.6.1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H股股份是否出质,本行未知。


2.6.2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1)境外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境外优先股的信息。


3 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业务规模稳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762.0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79.82亿元,增长6.25%。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3,113.9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36.95亿元,增长9.49%。负债总额20,368.70亿元,比上水年末增加1,211.88亿元,增长6.33%。其中:吸收存款13,602.7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6.39亿元,增长1.84%。


经营效益趋势向好。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04.16亿元,同比增加51.77亿元,增长14.69%。其中:利息净收入309.78亿元,同比增加33工商银行.74亿元,增长12.22%,净利差2.08%,同比增长9bps;非利息净收入94.38亿元,同比增加18.03亿元,增长23.61%。非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23.35%,同比上升1.68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25.14%,同比下降2.04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05.7查询系统8亿元,同比增加4.34亿元,增长4.28%。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199.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9.38亿元,增长17.24%;不良贷款率1.52%,比上年末上升0.10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5.18%,比上年末下降5.83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82%,比上年末上升0.10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1.73%,比上年末下降1.20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51%,比上年末下降0.37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45%,比上年末下降0.30个百分点。


4 重要事项


4.1 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5 附录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1年10月28日


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沈仁康 张荣森 刘龙 景峰(公司盖章)


董事长 行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续)


合并利润表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期间


合并利润表 (续)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续)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10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未纳入本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与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3.5亿元,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副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另外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存量授信额度10亿元。


上述议案中的授信额度已纳入本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且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潘建华监事。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 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副城建设投资开兴平发有限公司均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兴平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本公司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中,仅与绍兴市柯支行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构成证监口径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本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上述关联交易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镜湖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本网点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5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各项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财务及管理内控水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公司已符合配股发行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配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绍兴外上市外资股(H股),同种类的每股发行条件相同,配股价格经汇率调整后保持一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A股与H股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配股价格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办法》相关要求,因此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2016年H股IPO和2019年A股IPO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符合《发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本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符合《发行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15.60亿元、131.42亿元、125.59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14.61亿元、130.44亿元、125.59亿元;


2、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


3、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4、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6、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7、本公司2019年A股IPO,上市当年营业利润较上年增加5.55%。不存在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公开发行证券,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符合《发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73.74%。同时,本公司A股上市未满3年,A股上市以来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上市后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72.83%。


符合《发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发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以下重大违法绍兴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镜湖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


1、符合本公司资本需求;


2、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3、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已存放于专项账户。


符合《发行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


(六)本公司不存在《发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本次配股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本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公司本次配股拟按照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进行配售,其中A股配股将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符合《发行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本公司2019年11月A股IPO,募集资金净额124.38亿元,募集资金到位日距本次配股董事会决议日23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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