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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事登记关键人员要实名认证(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一)第四条第3人员款明确了深圳地区所有类登记型公司“同股不同权”的规则。




同股不同权在法理及《公司法》等规定层面本不存在冲突性的障碍,但在司法实法律践及商事登记层面却存在不同的认知及实践,这就给公司,尤其是以知识产权或创新商记的业模式型的创业公司带来了在如实名何实现管控公司实控权带来了现实的合法性障碍。就目前的间接解决手段而言,不管是通过“阴阳合同”、“协议控制”、“代持”、“特殊架构”法律以及“股东协记的议”等手段,虽可实现,但确皆存在一定的“伴生风险”与衍生弊端,皆不够“完美”!


而《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上述问题,最起码在深圳地区进行了一次较为有益的“普适性”回应与明确,就本条而言,起码可以解析如下:


1、适用的范围:深圳地区的所有类型的公司。(1)在地域范围上,需为深圳地区注册成立,即必须是性质注册在深圳地区的企业(是否必须实际深圳经营?笔者倾向以“注册地”为判断准),如此法律性深圳外企业则可以通过建立母子公司股权构架的形式来沾沾示范区的“东风”。(2)在主体组织形式上,需为公司,包括一般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两种形式,而合伙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工商个体户等主体的组织形式不适用;但在实际上,有限公司中的一人有限公司虽在规定层面适用规定,但由于其股东仅有一人而不存在分权问题,亦在实法律性际层面无法适用;而合伙企业,虽不适用本规定,但其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企业控制权依然较为常见(限于主题与篇幅,合伙企业的同股不同权实现问题不在此展开)。


2、实现的方式: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即必须是以公司章程这一唯一的法定文件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通过股东协议、发起协议等文件规定的则为无效。


3、如何实现:必须是在章程中明确约定,比如明确而具体的比例、确定而清晰的主体、具体的事项等,如规定不明则可能视为无相关规定。


具体如何规定方为有效,《若干规定》并未明确,那么深圳此是否就意味着完全由相关主体自由约定呢?笔者以为也不尽然;尤其是最为关键的表决实名权比例问题,笔者建议控制在10倍以内较稳妥(有关认证同股不同权的设计及实现问题内容繁杂,本文不赘述)。


4、时间限制:自2021年3月1日起,新设立相关公司则可直接适用;而在此日期之前注册企业,应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进行变更设定。


有关同股不同权的问题,笔者之前曾做过大量深入的境内外对比研究,同时也从事不少相关法律实践,但限于本文主题,止笔于此;有兴趣的读者欢迎指导交流。



(二)第九条明确了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仅做“性质形式”审查。


本条对公司的相关诉讼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引发的争议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在公司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商事登记机关登记错误问题,当事人在民商事诉讼的同时,必要时会同时采用申诉、行政复议登记、行深圳政诉讼等综合策略来维护权益,《若干认证规定》在明确了登记机关仅为“形要式”审查(如材料是否齐备、要素是否完整,而对真伪不做审查),这就较大程度上减轻了登记机关的审核义务,提高行政效率的的同时,将去伪存真的核查及判定交给了当事人。



(三)第十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商事登记。


1、经营范围需是“需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这里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商事动指的是部分特殊经营活动需相关部分依法批准的,比如从事存贷、资管等活动的金融业务、开采矿藏业务、房地产业务、建筑建设业务、食品药品相关业务等等。


2、可以不办理的是“商事登记”,不是不用办任何证照,“税务登记”还是要办的,且可以直接办理。


3、通过备案直接获取“税务登记证”,也就是可以参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第十六条确立了住所托管模式。


1、深圳地区的全部商事主体,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关键从事的经营活动需为“商务、咨询、策划”;“等”字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是从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形式上来判断,类似于此三种的不需要实地办公环境、也不需要太多活动设备的即可,主要是以“人”为对外服务的载体,出售的主要是以知识产权的服务型活动


3、不是不需要住所或经营场所,而是可以住所托管,即所谓的“挂靠”登记在受托主体的场所。


4、可以接受住所托管的主体包括: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类。对后两者来讲,似乎又多了业务品类,新增创收途径


本条我们似乎看到了似曾相识的感觉,其人员应是前海企业注册实践的一个有益借鉴与尝试。



(五)第25条明确了“歇业”制度。


1、适用深圳地区所有的商事主体;


2、歇业和终止歇业都要进行登记(商事登记,也别忘了税务登记);


3、歇业期间,账务、税务及劳动关系等如何认定及处理?歇业期间主体仍存续,账务应按照存续企业处理;税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七、……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商事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而劳关键动关系应依是持续状态,单位依旧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工资(可依法调整)及缴纳社保。



(六)第二十七条及三十一条明确商事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除名”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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