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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个人所得税条(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网站4月9日发个人所得税布报酬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个人所得税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浙江省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劳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浙江省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劳务执行期限为报酬2021年1月1日条至2条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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