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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底”渐丰厚 管理需跟上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首“晒”“细账”

来源:经济日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首“晒”“细账”——

“家底”渐丰厚,管理需跟上

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委员们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首次“晒”出国有资产“细账”

从去年开始,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已经成为一项“规定动作”,这项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

年度报告采取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继去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之后,今年专项报告首次“晒”出了我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细账”。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此前组成调研组,起草形成了一份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综合几份报告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职能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

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负债总额9.9万亿元,净资产23.6万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10.1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3.4万亿元。

但是不容回避的是,现阶段,我国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管理体制机制有待理顺

在分组审议报告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摸清国有资产“家底”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报告显示我国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实属不易。成绩之外,几份报告中所提及的问题引起与会人员的广泛讨论,在分组审议中,他们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诸多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指出,一些部门、地方和单位对于党中央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事业性国有资产在社会建设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关键支撑作用等认识不够到位,普遍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

“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等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分割,从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没有做到资产的“存量”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流量”管理统筹协调,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理顺体制机制入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梅建议,加快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衔接机制,通过预算管理严控资产配置的源头和资产处置的出口,资产管理既要防止超标准配置、过度配置和超前配置资产,更要严防部分地方政府利用虚假处置资产来虚增空转财政收入,变相举借隐性债务行为的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注意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构建资金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资产配置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个别部门、单位存在重复购置问题,尤其是通用资产配置不均现象比较突出,而且容易形成大量闲置资产。“从报告中我们看到,已经有12个省份、93个市建立了‘公物仓’管理模式,这对于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编、超标配置资产以及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购置资产的有效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那顺孟和建议在中央和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上,推进“公物仓”管理模式,有效盘活闲置资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提出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行政事业性这块非经营类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比较缺失,相关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也不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要有评价依据,这必须基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指标体系之上才能建设好。”

基础工作、法制建设待加强

“这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来之不易。我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依然比较薄弱,建议继续加强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朱明春委员也对进一步抓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提出建议,“产权的确认、登记、统计、会计、信息等基础工作做不好,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等就难以得到保证”。

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指出,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报告基础,要科学界定特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目标定位,健全完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研究,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体系。此外,还要加强产权管理,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

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的问题,也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杜黎明委员表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目前主要依照的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层级较低,约束性不强,并且都是10多年以前制定的,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资产管理的要求。“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提供法制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和全国人大财经委的调研报告建议,基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种类较多、范围较广的特点,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关类别和领域的资产登记、交易与处置、产权变更、监督考核等配套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比较系统、完备、可执行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精细化管理。(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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