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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以下四点证明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20年7月份开始,兰州出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部分汇票背书转让七八次,导致最后的持票人为了实现票据权利,必须行使追索权。


经过成功诉讼的第一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下面来看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证明的几个要点:

第一、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票据,背书必须要连续

第二、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时,承兑人拒绝付款;

(实践中出现的,承兑人未予应答,开户行代为拒付的行为,表明承兑人以期实际行为拒绝付款)

第三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后十日内提示承兑人承兑。

实践中出现的,一般持票人都是在票据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在提前提示付款的情况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该种状态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具有持续性,虽然持票人提示付款的行为在票据到期日前已经发出,但是该状态持续至票据到期日之后,即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而实际未获付款的提示付款行为具有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果。

综上所述,持票人所持票据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即可选择向承兑人、出票人及其前手的一人或者数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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