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城固法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谁是适格主体?


近日,城固县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法官释明后,主动撤回起诉。

张某系某彩钢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拖欠货款。经法庭初步审查,原告张某的自述和所提交的证据均表明买卖合同是彩钢加工厂与被告订立的。法官释明,张某虽为彩钢加工厂的经营者,但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而非直接以经营者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讲解,原告张某主动提出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

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作者:胡兰、李会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