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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学》李升:消费税的经济效应研究

标题:消费税的经济效应研究

作者:李 升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刊期:《财政科学》2022年第5期

内容提要

消费税作为特殊商品税,其目的是调节应税行业的相关利益关系,以此实现相应的政策功能,如矫正负外部性、调节收入分配等。经济效应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行为反应,也是评价税收制度效果的重要方面,通过经济效应分析有利于剖析消费税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本文对包括矫正负外部性效应、消费效应、行业调节效应等在内的经济效应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当前消费税未能完全矫正负外部性、消费效应的存在使得消费税的功能受到一定限制、行业调节效应不显著、部分税目消费税改革将带来明显的通胀效应、收入分配功能不明显;与此同时,本文也对征税环节后移并下放地方改革进行了潜在效应分析,认为消费税改革主要是基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不能起到有效地刺激消费等功效。在此基础上,文章得出了相应的结论,为未来税制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消费税 经济效应 制度功效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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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自1994年开征以来,我国消费税制度经历过数次重大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消费税制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税是特殊目的税,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基于调节收入分配、矫正负外部性等方面的调控需要而设置的。要判断消费税的制度功效,需要配合其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判,而调控功能的实际效果往往是通过税种的经济效应体现出来或者实现的。

对于消费税的研究,一直以来是学术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多集中于讨论制度规范层面的改革,而经济效应是税收制度效果的直接或间接表现,是理解税收制度效果的重要方面,从经济效应角度对消费税改革进行研究是应有之义,但目前的研究相对欠缺。基于此,本文全面考察了消费税经济效应的具体表现,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政策建议

(一)优化消费税的制度设计,提高消费税的资源配置效率


1.重视现实功能和预定目标的差距,提高基于负外部性目的的消费税税率,更好地实现税制矫正负外部性的功能

在消费税税率方面,应加强税率与其调控功能的相互适应性,提高消费税的调控能力。全面审视消费税的政策功能,按照矫正负外部性成本的税制原理,适度提高烟、酒、成品油等税目消费税税率(苏国灿等,2016),使其更好地纠正负外部性行为。对于消费税税率等税制要素,不应停留在调增或调减的主观判断上,而是在功能判断基础上,根据经济效应情况,进行精准的测算(李升等,2017),提高税制对经济社会的适应性,提高税制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

2.区别对待不同税目的消费效应,分别施策,提高抑制消费类的消费税税率,对非抑制消费类的税目实行扩围,提高制度功效

消费税的制度功效是在其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中体现出来的,由于消费税的存在,应税商品的价格相应得到提升,而价格的提升带来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改变,存在明显的消费效应。在实践中,应当区分看待消费税的消费效应,并结合消费效应考察其制度功效。对于以抑制消费为目的的税目,如烟、酒等危害健康的消费品,应当进一步提高此类税目的消费税税率,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制度功效,有效抑制消费者的不健康消费行为。对于非以抑制消费为目的的税目,如高档奢侈品,应通过消费税改革(如征税范围的“扩围”)弱化其消费效应,提升其制度功效。

3.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调整相关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实行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消费税的行业结构调节作用

消费税的行业调节政策,体现着国家的行业政策取向和宏观经济调控意图,其政策设计应符合国家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一方面,消费税对行业的调节作用,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行业演变规律,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注重消费税与行业发展的协同关系,提高税制对经济社会形势的适应性。国民经济的相关行业发展均具有其内在的规律,并呈现一定的周期性特征。根据行业生态发展的演变规律,任何行业都经历着从成长期、成熟期到衰退期的完整生命周期阶段。消费税要充分发挥其对行业的调节功效,就应当根据行业的不同周期阶段进行灵活调节,并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顺应对行业的调控需求。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应该通过消费税调节政府和市场主体的适应性关系,为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创新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为实现消费税有效的行业调节功效,应当实行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以保证消费税与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形势的相互适应性。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不需要通过消费税调节的相关行业,应当实行退出机制。也应当实行必要的征税范围“扩围”,将新型污染品(如臭氧耗损物质、含磷洗涤剂和不可降解包装物等)、高档消费品(如私人飞机、红木家具和高档箱包等)及高档消费行为(如高档演出等)等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依托消费税的不断调整与改革,不断优化我国的行业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4.建立收支联动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建立消费税专项基金

构建消费税收支关联的专项机制,消费税作为特殊目的税,收与支之间实行关联机制,是提高其制度功效的内在要求。由于消费税的不同税目存在不同的征税目标,可基于收支联动原则,将不同的税目归类为不同的征税目标,为不同的征税目标开设不同类型的专项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加以管理(朱为群等,2020),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宗旨。

(二)消费税改革应当关注其对物价的影响,减少通胀效应

税收对价格的影响,体现的是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税制在具体设置时应关注税制对物价的影响。在考察消费税的通胀效应时,需要关注不同税目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消费品课征消费税,所产生的通胀效应存在着差别。当前部分消费税品目同时也是我国居民生活的日常消费品,在调整消费税政策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消费税对物价以及整体通货膨胀的影响,通过价格补贴等财政支出手段,降低改革过程所出现的通胀效应。

(三)进一步改革税制,充分发挥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未来对于消费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改善:(1)实行宽税基,对课税对象进行适当的扩围。课税范围的狭窄,使得消费者容易在现实市场中找到消费品的替代物,容易产生消费效应。要提升消费税收入分配功能,应实行“宽税基”,在课税范围方面做“加法”,将当前常见的高档奢侈品纳入应税范围内。(2)应当关注消费税应税品目的税负归宿情况。在进行制度设计时,结合行业竞争特征、社会分配格局、消费偏好等因素,加强定量分析,运用供求弹性分析法和一般均衡分析法等方法,研究不同行业的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的特征和规律,加强税负归宿分析在税收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使消费税的制度设置与居民消费结构、收入结构等因素相适应,降低累退性程度。

(四)遵循经济效应和税收经济规律,理性看待消费税未来改革;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推行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及下划改革

首先,在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部分税目课税环节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的转变,使消费者切身感受到税负,使消费税真正发挥调节消费的功能。消费税下放地方的改革应与征税环节的后移改革同步进行,否则将出现消费税的税收与税源背离的情况。

其次,理性看待消费税下放地方改革的部分制度效应。根据消费税自身的特征及其制度功效,深刻认识其在政府调控经济中的职能定位,客观判断消费税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理性看待消费税下划地方改革的制度功效。将消费税调整为地方税,主要是基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而由于消费税自身的功能特性以及在调控经济功能的局限性,其刺激消费、调节消费与投资的作用或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效果甚微,不应过度解读消费税改革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最后,当前阶段,基于改革所带来的增量财政收入能力和税收征管的难度等方面的考虑,可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税目,实行征税环节后移的改革,将其消费税收入下划地方,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目前来看,基于税收征管难度等考虑,可依次选择烟、酒、成品油和小汽车等作为此项改革的试点税目,逐步推行。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2年第5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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