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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尚未取得发票的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案例:我们公司上个月购买一项专利权,已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请问如果年末还未取得该专利权的相关发票,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根据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允许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如果贵司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发票,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届时需要做纳税调增;

但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贵司就可以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取得有效凭证的无形资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按直线法摊销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公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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